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11月18日,我公司第一大股东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应中国银行焦作分行要求与其签署了《抵押合同》,并于近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将集团公司租赁给我公司经营使用的50万套载重子午胎生产设备及部分相关设施抵押给中国银行焦作分行,为其因80万套载重子午胎技改工程项目建设而形成的银行借款提供追加担保。2004年11月19日,该行出具书面文件同意集团公司将上述抵押资产定向出售给我公司,并承诺在我公司募股资金及自筹资金足以支付子午胎资产收购价款时,接到集团公司通知后10日之内解除上述抵押合同及手续。2004年12月6日,我公司接到集团公司有关资产抵押事项的书面通知。
    2001年12月24日,集团公司与中国银行焦作分行签订了2001焦中银技改字002号《借款合同》,向其借款51,000万元筹措建设80万套载重子午胎项目资金。截止目前,集团公司已按还款计划归还借款6,935万元,以上抵押事宜为尚未归还的44,065万元借款提供追加担保。
    集团公司80万套载重子午胎项目已于2003年建成投产,其中30万套载重子午胎生产线及主厂房已由公司首发募集资金收购完毕,剩余50万套子午胎生产线及相关设施由公司租赁经营。经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集团公司50万套子午胎生产线及相关设施是公司拟增发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详见2004年10月1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因此,集团公司上述抵押行为不影响我公司租赁经营及拟用募集资金收购集团公司的50万套载重子午胎生产线及相关设施。
    特此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