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请毛道 维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于2001年4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毛道维先生正式成为公司独立董事。中国证监会在今年8 月以证监发 [2001]102号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照该指导 意见,我公司董事会认为:
    毛道维先生具备该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 能客观公正 地对公司的有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能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特此公告。
    
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声明
    声明人毛道维,作为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 公开声明本人在担任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与该公司保证不 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 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 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 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四川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 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 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中国证监会可依 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 将遵守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 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
    
声明人:毛道维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于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