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照壁支行(以下简称“招行红照壁支行”)6000万元定期存款曾因招行红照壁支行与四川和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迪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受诉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 现因招行红照壁支行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9日向本公司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招行红照壁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因此而终结。当本公司在收到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后即向招行红照壁支行要求划付自己的6000万元存款,但遇招行红照壁支行的拒绝。
    根据《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招行红照壁支行拒绝向本公司支取该笔存款6000万元,侵犯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本公司正当的资产和权益。2006年5月8日,本公司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招行红照壁支行履行付款义务及承担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该案法院已经受理。
    本公司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