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9月11日上午在杭州市梅苑宾馆(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511号)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71436682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84.8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朱灵芝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向东先生主持,大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向杭州士兰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1714366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为杭州士兰集成电路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担保的议案》;
    同意1714366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发光半导体芯片项目的议案》;
    同意1714366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杭州士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1714366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710386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反对0股;弃权398000股。
    6、审议通过《关于制订<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管理规定>的议案》。
    同意1714366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议案》;
    同意1714366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朱灵芝律师为本次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