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规定:集成电路产品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末前按法定17%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现经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认定,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士兰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士兰集成”)为本公司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符合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产品目录。士兰集成2003年度增值税超税负退税的事宜,已获得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批复同意。对士兰集成2003年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退还增值税1033669.47元(该款项将体现在2004年度业绩中)。本公司预计2004年度士兰集成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超税负退税的优惠政策,上述优惠政策的落实将对士兰集成2004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