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1月9日,本公司接到股东陈向东、范伟宏、郑少波、江忠永、罗华兵、宋卫权、陈国华七人(以下简称"陈向东等七人")于2004年1月8日签定的《关于设立杭州欣源投资有限公司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根据《协议书》,陈向东等七人拟以其持有的本公司6500万元股权(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4.34%)及100万元现金投资设立杭州欣源投资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事项触发了陈向东等七人向本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的义务。鉴于杭州欣源投资有限公司设立后,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陈向东等七人将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提出豁免申请: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士兰微股份;免于向士兰微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免于要约收购士兰微的全部股份。该申请须获得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
    特此公告。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