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盛群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4月23日作出的第50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本公司为第三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相关公告见2003年5月13日《上海证券报》;2003年9月2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本公司对此已进行了积极的应诉。
    经过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4月23日作出的第50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如不服判决,盛群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一中行初字第630号。
    特此公告。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