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0日,盛群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台湾)以本公司生产,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深兰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兰微)销售型号为SC1621的半导体芯片侵害其所拥有的“以序列方式传递信息的显示器控制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为由,以深兰微为第一被告,本公司为第二被告,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专利侵权诉讼。2002年7月9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深中法知产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盛群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盛群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02年10月18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8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3年9月17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获悉盛群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本公司为第三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4月23日作出的第50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相关公告见2003年5月13日《上海证券报》)对此,本公司将积极应诉。有关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5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2003)一中行初字第630号。
    特此公告。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