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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59 证券简称:贵研铂业 项目:公司公告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公告暨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5-05-28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二届六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05年5月16日以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于2005年5月27日在公司第二会议室举行。

    公司董事长唐俊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 11 名,实到董事11名。

    股份公司全体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预案》;

    为保证公司的独立、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将主要生产经营所在地迁至目前正在建设的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地?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北M2-12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的规定。因此,拟将公司现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二环北路核桃箐”变更为“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北M2-12用地”。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详见附件二)

    以上第一、二项预案需提交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召开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会议时间:2005年6月30日 上午9:00

    2、会议地点: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会议室

    3、会议议程:

    (1)《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4、出席会议的人员:

    (1)截止2005年6月16日下午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是本公司的股东。

    (3)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计师。

    5、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持股票帐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出席股东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登记;个人股东凭股票帐户卡及本人身份证登记授权。代理人应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股票帐户卡登记。异地股东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登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传真为准。

    (2)登记时间: 2005年6月23日 9:00-11:30 14:30-16:00

    (3)登记地点: 昆明二环北路核桃箐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4)其他事项: 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联 系 人:卢育红、李宜华 邮 编:650221

    联系电话:(0871)5133903

    传 真:(0871)5122422

    联系地址:昆明二环北路核桃箐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5月28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单位盖章(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单位(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单位(委托人)股东帐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格式的授权委托书剪报、打印、复印有效。

    附件二: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3月22日发布的《关于督促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公司拟按《通知》的要求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拟修改的内容如下:

    1、原第五条“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二环北路核桃箐

    邮政编码:650221”

    修改为“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北部M2-12用地

    邮政编码:650101”

    2、原第四十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3、原第四十九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4、原第六十九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三款: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5、原第八十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三款: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6、原第一百一十六条后专列第三节 独立董事,原第三节作为第四节,相应条目顺延。

    第三节内容包括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至一百二十二条及《关于督促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附件二的相关内容:

    其中原第一百一十七条结尾处增加以下文字: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原第一百一十九条(四)结尾处增加以下内容: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原第一百二十二条后新增以下几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7、原第一百二十七条后新增一条,内容为:

    公司积极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网络上回答问题等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8、原第一百六十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一款,原内容作为第二款: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9、原第二百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修改为:“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则,并经股东大会通过,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经上述修改后,原《公司章程》的条目和文字做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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