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2月23日复牌。
    一、时代新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新材"或"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年2月13日公告以来,为了获得最广泛的股东基础,公司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举行投资者网上交流会、走访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方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广泛征求了流通股股东的意见。
    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时代新材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委托公司董事会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部分如下:
    1、原方案为: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作出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持有每10股流通股可获2.5股的对价股份,对价安排总额为17,500,000股。
    现修改为: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作出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持有每10股流通股可获3股的对价股份,对价安排总额为21,000,000股。
    除上述情况外,时代新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作其他修改。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补充保荐意见如下:
    1、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非流通股股东对方案的修改,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谈判、协商后的结果,遵循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思路,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
    3、 非流通股股东对方案的修改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的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调整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因调整方案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以及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调整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正式批复,并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四、独立董事的补充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是在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提高了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执行的对价水平,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更有利于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利益;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订;
    4、本独立意见是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或替代。
    五、附件
    1、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5、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董事补充意见。
    以上附件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