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9日受理了本公司诉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一案。
    原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宣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22号文蔚大厦20-22楼
    第一被告: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深南中路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黄明霞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27号电子大厦14楼
    第二被告: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
    法定代表人:姚桥盛
    住址:江门市港口路1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4月7日,本公司持有号码为B880722761的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在华林证券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开设了020300053668号资金账户,当日,本公司向该账户内存入交易结算资金(简称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00,000.00元。
    存入交易保证金后,本公司未利用该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证券交易也未取出资金,后因经营活动所需,本公司拟取出资金自用,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前往华林证券深南中路营业部取款,华林证券深南中路营业部拒绝为本公司办理取款手续。
    为保护自身权益,2006年4月10日本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一华林证券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向本公司支付证券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华林证券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向本公司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证券交易保证金利息人民币538,880.00元(暂计至2006年10月10日,应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二华林证券对被告一华林证券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应向本公司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四、截止2006年4月19日,本公司未收到其它诉讼材料。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2006年利润可能产生影响。公司目前经营正常,本公司将积极应对,谨慎处理,有关以上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六、备查文件
    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 民事起诉状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