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通管业或我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在没有收到合肥天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天安集团”)委托董事会披露的相关材料情况下,履行披露义务,于2007年1月17日发布《关于公司股东股权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披露以后,我公司于2007年1月18日接到天安集团《合肥天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在二级市场出售国通管业股票的函》,附件还包括股东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二级市场买卖证明等文件,并委托公司董事会对外披露股东持股变动情况。
    根据上述文件显示天安集团(原持有公司股票4,25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6.08%)已于2006年12月26日至2007年1月1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累计出售“国通管业”流通股股票2,32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14%。截止2007年1月16日收市,合肥天安集团有限公司仍持有公司股票1,936,000股,占总股本2.77%(其中包括须在2007年12月26日才能流通的限售股756,000股)。
    特此公告!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