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现将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部分法人股被司法裁定转让事宜公告如下:
    公司于2005年6月7日从股东单位北京风尚广告艺术中心(以下简称该股东)获悉:经合肥仲裁委员会(2005)合仲字第105号调解书裁定,该股东已将截止2005年6月2日持有的4,924,0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7.03%)抵偿给该股东债权人北京中鼎投资有限公司,相关手续目前正在办理中。
    若上述事宜能够完成,北京风尚广告艺术中心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北京中鼎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公司4,924,000股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3%),成为公司第四大股东。
    公司将依照规定对股权转让事宜进行持续、及时的公告。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