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9月8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66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33%。会议由董事长郑有全先生主持,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的条件和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
    由于公司2400万人民币普通股的发行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章程(草案)》的有关条款作了相应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1、章程(草案)原第三条为:“公司于二OO二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修改为:“公司于二OO三年六月十九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00万股。”
    2、章程(草案)原第六条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00万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000万元。”
    3、章程(草案)原第十八条为: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集中托管。修改为: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4、章程(草案)原第十九为:原河南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基准日1999年9月30日)按1:1的比例折合为公司的股本,共计折合股本6600万元,分为6600万股;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社会公众股万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分为万股。股本结构如下:
许昌县发制品总厂 5280万股 占80% 许昌市魏都利达发制品厂 660万股 占10% 许昌县新和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396万股 占6% 许昌县盛隆工艺有限责任公司 198万股 占3% 郑桂花 66万股 占1% 社会公众股
    修改为:原河南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基准日1999年9月30日)按1:1的比例折合为公司的股本,共计折合股本6600万元,分为6600万股;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社会公众股2400万股。公司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分为9000万股。股本结构如下:
许昌县发制品总厂 5280万股 占58.67% 许昌市魏都利达发制品厂 660万股 占7.33% 许昌县新和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396万股 占4.40% 许昌县盛隆工艺有限责任公司 198万股 占2.20% 郑桂花 66万股 占0.73% 社会公众股 2400万股 占26.67%
    表决结果为:同意:6600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二、选举李俊玲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由于独立董事王增强先生业务繁忙,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其本人已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了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的书面请求。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提名李俊玲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6600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指派阎登洪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瑞贝卡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