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非流通股东的书面委托,编制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本说明书摘要摘自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由公司A股市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协商,解决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特别提示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存在无法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可能。
    2、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非流通股股东送给流通股股东的股份存在被质押、冻结和扣划的可能,对本次改革形成不利影响。
    3、股权分置改革是资本市场一项重大制度性变革,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可能引起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波动,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予以特别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重要内容提示
    一、改革方案要点
    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拟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以换取公司的非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权。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将获得3股股份的对价,本方案支付的对价总额为10,296,000股股票。
    二、改革方案的追加对价安排: 无
    三、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1、法定承诺
    (1)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 持有瑞贝卡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许昌市魏都利达发制品厂承诺,在第(1)条承诺期满后,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数量占瑞贝卡的股份总数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5%,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10%。
    (3) 持有瑞贝卡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发制品总厂、利达厂承诺,在承诺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瑞贝卡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2、额外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发制品总厂承诺所持有的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股权分置改革期间,若其他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出现质押、冻结和扣划等情况致使无法向流通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发制品总厂将代为向流通股东支付相应股份。
    3、公司做出承诺的非流通股东均做出如下声明:“本承诺人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四、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日程安排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05年10月21日
    2、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日:2005年10月28日
    3、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2005年10月26日至2005年10月28日
    五、本次改革相关证券停复牌安排
    1、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相关证券自9月26日起停牌,最晚于10月13日复牌,此段时期为股东沟通时期;
    2、本公司董事会将在10月12日之前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相关证券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3、如果本公司董事会未能在10月12日之前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本公司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公司相关证券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4、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相关证券停牌。
    六、查询和沟通渠道
    热线电话:0374-5136699
    传真:0374-5136567
    电子信箱:luxy@chinarebecca.com
    公司网站:www.chinarebecca.com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摘要正文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改革说明书中的含义如下:
本公司、公司、瑞贝卡 指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制品总厂 指许昌县发制品总厂 利达厂 指许昌市魏都利达发制品厂 新和公司 许昌县新和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盛隆公司 许昌县盛隆工艺有限责任公司 非流通股股东 本改革方案实施前,所持本公司股份尚未在交易所公开交易的股东, 包括:许昌县发制品总厂、许昌市魏都利达发制品厂、许昌县新和工 艺品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县盛隆工艺有限责任公司及自然人郑桂花5 个股东 流通股股东 持有本公司流通股的股东 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中原证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登记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 人民币元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改革方案概述
    1、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或者金额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公司流通股股东,以换取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股股份。以2005 年6月30日公司股本结构为基础,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本方案支付的对价总额为10,296,000股股票。对价支付完成后,公司的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股份总数均保持不变。
    2、对价安排的执行方式
    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支付的股份,由登记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每10 股获付3 股的比例自动记入流通股东帐户。流通股股东在取得对价时均按各独立的股票帐户为核算单位,对价支付中股份的支付精确到1 股,不足1股的零股部分按照登记公司有关办法执行。
    3、追加对价安排的方案:无。
    4、执行对价安排情况表
执行对价安排前 执行对价安排后 序 号 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本次执行 持股数 持股比例 (股) (%) 数量(股) (股) (%) 1 许昌县发制品总厂 75,504,000 58.67 8,236,800 67,267,200 52.27 2 许昌市魏都利达发制品厂 9,438,000 7.33 1,029,600 8,408,400 6.53 3 许昌县新和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5,662,800 4.40 617,760 5,045,040 3.92 4 许昌县盛隆工艺有限责任公司 2,831,400 2.20 308,880 2,522,520 1.96 5 郑桂花 943,800 0.73 102,960 840,840 0.65 合计 94,380,000 73.33 10,296,000 84,084,000 65.33
    5、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可上市流通的有限售 可上市流通 承诺的 序号 股东名称 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时间(预计) 限售条 1 许昌县发制品总厂 67,267,200 T+36个月后 注1 6,435,000 T+12个月后 2 许昌市魏都利达发制品厂 1,973,400 T+24个月后 5,045,040 T+12个月后 3 许昌县新和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2,522,520 T+12个月后 4 许昌县盛隆工艺有限责任公司 840,840 T+12个月后 5 郑桂花
    注1:控股股东许昌县发制品总厂额外承诺:自瑞贝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方案实施之日起,持有的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本次股权分置方案实施后,现有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自方案实施日起,获得流通权,其性质变为流通股,根据现有规定及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1)发制品总厂承诺其持有的67,267,200万股自取得流通权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流通;(2)利达厂承诺其所持有的8,408,400万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述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5%(即6,435,000万股),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10%;(3)新和公司、盛隆公司和自然人郑桂花共计持有的8,408,400万股在获得流通权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其中,郑桂花女士担任公司总经理,其持股在前项规定期限届满后,还将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6、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股份类别 变动前(股) 变动数(股) 变动后(股) 非流通股 1、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93,436,200 -93,436,20 0 2、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943,800 -943,80 0 非流通股合计 94,380,000 -94,380,00 0 有限售条件的 1、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0 +83,239,200 83,239,200 流通股份 2、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0 +840,800 840,800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0 +84,084,000 84,084,000 无限售条件的 A股 34,320,000 +10,296,000 44,616,000 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34,320,000 +10,296,000 44,616,000 股份总额 128,700,000 0 128,700,000
    注:以上表格系基于公司总股本在此期间不发生变动的假设下所编制的,未来如公司股本发生变化,则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7、就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办法
    根据非流通股东之间的协议,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东一致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不存在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东情况。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
    1、对价测算依据
    本次股改支付对价主要参考成熟市场的市盈率水平和公司基本面情况来确定方案实施后公司的股票价格。
    瑞贝卡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一直保持稳定增长,2002年、2003年、2004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1.14%、31.61%、50.19%;主营业务利润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6.65%、52.54%、34.27%;净利润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31.69%、38.26%、43.98%。2005年中期净利润为3768.73万元,比2004年同期增长37.28%以上。假定2005年全年净利润较2004年度增长20%,则为8159万元。截止目前,公司总股本为12,870万股。据此计算,方案实施后2005 年公司每股收益可达0.634 元。
    考虑到瑞贝卡总股本较小以及具备较好成长性的特点,保荐机构认为可以给予14倍市盈率的估值水平,则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价格预计在8.88 元左右。
    2、流通股股东权益保护情况
    假设:R 为非流通股股东为使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每股流通股支付的股份数量;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为P;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价为Q。
    为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则R 应至少满足下式要求:P =Q ×(1+R)
    截至2005年9月23日,按算术平均计算,前20个交易日收盘均价为11.45元,以此计算,则非流通股股东为使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每股流通股支付的股份数量R为0.289 。按算术平均计算,前30个交易日收盘均价为11.253元,以此计算,则非流通股股东为使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每股流通股支付的股份数量R为0.267。按2005年9月23日收盘价11.35元计算,则非流通股股东为使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每股流通股支付的股份数量R为0.278。
    经公司及其非流通股东和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公司为使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每股流通股支付的股份数量R 确定为0.30,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将获得3 股股份的对价。
    3、保荐机构对本次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
    本次改革的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考虑到瑞贝卡的盈利状况、目前市价和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瑞贝卡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所持的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是合理的,该对价安排综合考虑了包括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全体股东利益,使公司股权结构更加科学,公司治理结构更加健全,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市场的稳定,该对价水平能够较好地保护流通股股东的权益。
    二、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以及为履行其承诺义务提供的保证措施安排
    1、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许昌县发制品总厂承诺:自瑞贝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方案实施之日起,持有的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在股权分置改革期间,若其他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出现质押、冻结和扣划等情况致使无法向流通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发制品总厂将代为向流通股东支付相应股份。
    2、公司其他非流通股东承诺
    利达厂承诺:自公司股权分置方案实施之日起,持有的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新和公司、盛隆公司、郑桂花女士承诺:自公司股权分置方案实施之日起,持有的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郑桂花女士持股在前项规定期限届满后,还将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为保证非流通股东履行其上述承诺义务,公司督促非流通股东将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在登记公司办理相关股份的锁定手续,直至上述承诺期限届满。
    3、承诺事项的实现方式
    公司非流通股东以上承诺均可通过交易所、登记公司的技术手段得以保证履行,或得以阻断违反该承诺性质事项的履行。同时,保荐机构将履行持续督导责任,对公司非流通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予以监督和指导。
    4、承诺事项的担保
    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东对各项承诺具备完全的履约能力,不需要进行担保。
    5、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
    非流通股东的承诺中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非流通股东如有违反,流通股东可依法要求其履行,造成损失的,可依法要求赔偿。
    6、公司全体非流通股东作为承诺人均做出如下声明:本承诺人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三、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和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由许昌县发制品总厂、许昌市魏都利达发制品厂、许昌县新和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县盛隆工艺有限责任公司、郑桂花5家非流通股东提出,上述5家股东共持有公司发起人股9,438.00万股,占全体非流通股股份的100%,超过公司非流通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要求。
    2、提出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性质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许昌县发制品总厂 法人股 7,550.40 58.67 许昌市魏都利达发制品厂 法人股 943.80 7.33 许昌县新和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股 566.28 4.4 许昌县盛隆工艺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股 283.14 2.2 郑桂花 自然人股 94.38 0.73 合计 9,438.00 73.33
    3、全体非流通股东出具的承诺函声明“持有的该公司非流通股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及其他有争议的情形”,截至本改革说明书公告前一日,全体非流通股东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没有被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属争议导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无法进行的情况。
    四、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处理方案
    (一)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存在无法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可能。
    处理方案:如果本改革方案未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非流通股东可以在三个月后,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再次委托公司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召集相关股东会议。
    (二)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非流通股股东送给流通股股东的股份存在被质押、冻结和扣划的可能,对本次改革形成不利影响。
    处理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发制品总厂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期间,若其他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出现质押、冻结和扣划等情况致使无法向流通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发制品总厂将代为向流通股东支付相应股份。
    (三)股权分置改革是资本市场一项重大制度性变革,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可能引起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波动,可能会对瑞贝卡流通股股东的利益造成影响。
    处理方案: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法规的要求,规范公司行为,及时、准确、公开披露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重要信息,加强与公众投资者的沟通,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保持公司利润稳定增长,尽可能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五、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及其结论意见
    (一)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
    注册地址:许昌市南关大街38号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600号18层中原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项目负责人:蒲小川
    保荐代表人:赵丽峰
    项目联系人:李福善、高鹏、胡海平、刘栋
    电 话:021-50585856
    传 真:021-50587770
    律师事务所: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马群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147号大行宫大厦
    经办律师:马群、阎登洪
    电 话:025-84503333
    传 真:025-84505533
    (二)保荐意见结论
    作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中原证券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发表的《保荐意见书》认为: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此次股权分置改革必将促进公司形成多层次的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公司的治理结构将得到较大改善,对于流通股东权益有更强的保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及自愿”原则,支付对价基本合理。公司及非流通股股东按照法律程序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三)律师意见结论
    作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顾问,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瑞贝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在目前阶段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生效和实施仍需获得瑞贝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批准。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网上路演公告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已被批准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之一,为了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广泛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本公司将举行网上路演,具体如下:
    1、路演时间:2005年9月29日(星期四):下午14:00-16:00
    2、路演网站:中国证券网(http://www.cnstock.com)
    3、网上路演参加人员: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
    欢迎流通股股东踊跃参加。
    敬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本次股改公告刊登于2005年9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特此公告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