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1月23日在本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726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3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阎登洪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二、提案审议情况
    《关于提名胡坚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726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选举胡坚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胡坚女士简历见2004年10月22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指派阎登洪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O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