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7月17日在本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726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3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江苏泰和律师事务阎登洪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原第六条现修改为: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900万元。”
    2、原第十九条现修改为:
    第十九条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许昌县发制品总厂、许昌市魏都利达发制品厂、许昌县新和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县盛隆工艺有限责任公司和郑桂花发行6,600万股,占公司当时可发行股份总数的100%;2003年6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2,400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9000万元,分为9000万股;经2004年4月3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2003年度实施了每10股派送红股1股,共计增加股份900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9,900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7,260万股,占总股本的73.33%;社会公众股持有2,640万股,占总股本的26.67%。
    表决结果为:赞成:726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通过《关于提名增补郑有志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726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选举郑有志先生为公司董事。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指派阎登洪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瑞贝卡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O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