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3日,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郑有志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预案》、《关于聘任郑桂花女士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及《关于聘任陆新尧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阅郑有志先生、郑桂花女士、陆新尧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况,上述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吕随启、李心愉、李俊玲    2004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