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九次董事会于二○○四年二月十一日以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会议就以下议案征询各位董事意见。议案以专人送达或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交每一位董事,十一位董事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了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董事们审议并一致同意通过了如下决议:
    公司于2003年分别与新加坡SembawangMarine&OffshoreEngineeringCo.,Ltd.和法国SAIBOSAKOGEPSNC公司签署了海上工程设备运输合同,因货物的特殊性,为保证公司的半潜船能按时到达指定港口履行运输任务,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同时为其提供履约担保,合同运输收入合计为1,236.62万美元,履约担保总额为520.2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302.72万元。该担保将以上述等额美元抵押给银行,银行出具保函的形式,有效期为以上保函协议分别签署日起至公司完成履行以上合同之日止。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载日期和任务要求,若中远航运无法履行合同的责任造成对方的损失,租方可根据保函协议和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向银行提出申请,扣除抵押的资金。
    中远航运自2003年底已成立专项小组并开始实施相关准备工作,公司估计因此而发生违约的可能性不大,并公司为履行以上合同采取了相应的降低风险的措施。
    在履约担保开具之日,租方将支付该航次运费的5%给公司,其余运费将分别在承运船舶抵达装货港、卸货单证交接完毕后陆续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支付。
    董事会授权CEO组织签署以此相关的文件。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