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6年4月10日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兵国资发[2006]39号文《关于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获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与流通股股东的沟通情况,同意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3.5股。
    二、此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新疆天宏总股本仍为8016万股,其中新疆石河子造纸厂(控股股东)持有国有法人股3757.2632万股,占总股本的46.87%。上述股份具有流通权。
    特此公告。
    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