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议案被否决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现场会议时间:2007年6月12日上午9:00。
网络投票时间:2007年6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76号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大楼301会议室。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左延安先生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1073947196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875人,代表股份5281421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1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9人,代表股份5093249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4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866人,代表股份188171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
三、提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以下议案:
1、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519931321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5 %;
反对股数3226916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1 %;
弃权股数4983886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4 %。
该议案获得通过。
2、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518940980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6 %;
反对股数3223766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1 %;
弃权股数5977377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3 %。
该议案获得通过。
3、2006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股数518982480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7 %;
反对股数3156516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0 %;
弃权股数6003127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3 %。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
同意股数518943980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6 %;
反对股数3143216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0 %;
弃权股数6054927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4 %。
该议案获得通过。
5、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0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股数518865281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4 %;
反对股数3195416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1 %;
弃权股数6081426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5 %。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按照新会计准则修订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518883880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5 %;
反对股数3119016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9 %;
弃权股数6139227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6 %。
该议案获得通过。
7、200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同意股数148517059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37 %;
反对股数4631427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7 %;
弃权股数2582691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6 %。
该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股数518752580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2 %;
反对股数3176617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0 %;
弃权股数6212926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8 %。
该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与合肥江淮汽车有限公司及其部分下属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股数80180335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51 %;
反对股数3198416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57 %;
弃权股数6202426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92 %。
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部分下属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同意股数146512954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08 %;
反对股数3159416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3 %;
弃权股数6058807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9 %。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省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李毅刚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江淮汽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