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达证字[2001]29号
致:安徽江淮汽车底盘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江淮汽车底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汽股份” )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潘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江汽股份2001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江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 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江汽股份董事会1届6次会议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是江汽股份董事会1届6次会议提出的。
3、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01年10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上,距2001年12月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达到30日的通知期限。
4、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12月5日上午9时,在公司技术大楼会议室召开。 召 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相一致。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股份157,199,373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68.35%。经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投向议案》、《关于提请设立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江汽股份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其通知、召开方式、表 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 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01年12月5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2份,副本2份。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潘 平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