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主要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结果,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董事会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同日公告的《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若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获得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则:
(1)在2005年9月22日(含当日)至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2005年9月30日(含当日)期间的公司股票和可转债的交易日,转债持有人可按转股的程序申请转股。自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转债停止转股,直至转债在改革规定程序结束后恢复转股。
(2)江淮转债持有人在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有权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3)如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得以实施,公司将根据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在方案实施后根据具体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比例公布转股价格调整事项。
(4)公司董事会承诺: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触发时,将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向下修正转股价格。
(5)公司提请江淮转债持有人注意:在2005年9月22日至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2005年9月30日(含当日)期间的公司股票和可转债的交易日,江淮转债持有人可按转股的程序申请转股,未转股的江淮转债将不能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江淮转债数量少于3000万元,将可能停止江淮转债的交易,公司董事会提请江淮转债的持有人注意上述事项对其产生的影响。
特此提示。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