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达证字〖2001〗第029号
致:安徽江淮汽车底盘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江淮汽车底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潘平、黄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1 年临时股 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2001 年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01年8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同时刊登了 《安徽江淮汽车底盘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五次董事会决议暨召开2001年临时股东大 会公告》。2001年9月28日上午,公司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在公司技术大楼会议室如 期召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本次出席会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 6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4213.51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1.8%。
2、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现任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以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 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四项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其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其余三项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表决程序 上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在程序上符合《公司法》、 《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 序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三份。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潘平、黄艳
200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