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4年7月1日本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正式递交《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2004年7月6日本公司向广州中院正式递交《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本公司于2004年8月3日正式收到广州中院编号为DNO.0033078之(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14号《广州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14号《广州中院民事裁定书》、编号为DNO.0033127之(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14号《广州中院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编号为 D NO.0033120之(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14号《广州中院传票》、编号为 D NO.0033067之(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14号《广州中院送达回证》,以上文件均为原件;和13份《广州中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包括回执)复印件。
该院受理了本公司起诉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拖欠货款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
本案起因及诉讼请求:
本公司于2003年12月以被背书人之身份接受了由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签发并已承兑的四张收款人系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9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04年6月1日的商业承兑汇票。此票据经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签章背书后交付本公司,以此作为结算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欠本公司剩余设备款的结算方式。四张汇票付款日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委托开户银行向被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的开户银行请求支付汇票款时,因被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而退票。
为确保本公司对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安全,本公司基于合法票据持有人之法律地位,以原告身份向广州中院正式递交《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请求广州中院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偿付四张票据金额人民币壹仟玖佰贰拾万元(¥19,200,000)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同时要求查封或冻结二被告相应的财产。本公司为此提供了相应财产保全担保。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广州中院于2004年7月14日以(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14号《广州中院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如下:1、冻结原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万元;2、查封、冻结被告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相当于1920万元的房产、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截止公告日,广州中院实际已冻结二被告公司13个账户的存款,冻结期间上述帐户为只收不付状态,未经广州中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支付冻结帐号内存款,已经冻结的数额为人民币182万。
四、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可能对本公司形成一定的或有损失,诉讼及执行情况之结果将可能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六、本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就有关诉讼进展情况作及时的披露。
七、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财产保全申请书》
3、《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4、广州中院(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14号《广州中院民事裁定书》
5、编号为 D N O.0033078之(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14号《广州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6、编号为 D N O.0033067之(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14号《广州中院送达回证》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