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1日依法作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向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1920万元,并从2004年10月30日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详见2005年4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公司已于2005年6月中旬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被告冻结账户的款项9,980,810.00元。(详见2005年6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近日,本公司与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就尚未偿还的剩余款项达成和解协议:
1、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应收本公司之债权1,082,869.00元,冲抵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应付本公司之债务。
2、2005年9月14日前,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本公司人民币640万元后,本公司不再向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主张债权余额、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利息。
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已经于9 月16日将640万汇至公司基本账户,公司已经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中止对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的正式申请,公司与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终结。
备查文件:
1、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