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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1日依法作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向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1920万元,并从2004年10月30日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详见2005年4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被告冻结账户的款项9,980,810.00元,剩余款项暂未执行,仍在追索之中。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