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公司控股股东唐山三友碱业(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在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相关提案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经公司董事会审核,认为上述提案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基金管理办法》提交2006年4月24日召开的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不变。
    《公司章程修正案》第三十七项、第四十三项的部分内容,在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略有不同,请广大投资者予以注意。
    特此公告。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