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作为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三届一次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管人员,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根据公司提供拟聘任的有关高管人员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有关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
    2、有关高管人员的提名及聘任事项的审议和表决通过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
    3、根据本人所能了解的情况,认为:有关高管人员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满足所受聘的公司岗位职责的需求,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有利,从而对公司全体股东有利。
    
独立董事签字:李晓春 邹志晶 程凤朝    200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