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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09 证券简称:G唐三友 项目:公司公告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005-11-29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4、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5 年11月 28日上午9: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05年11月24日、25日、28日,每天9:30-11:30和13:00-15:00。

    3、会议召开地点:唐山市南堡开发区三友宾馆

    4、召开方式: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420,000,000股,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120,000,000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964人,代表股份330,620,9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72%。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959人,代表股份30,620,983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25.52%,占公司总股本的7.2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5人,代表股份3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43%,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6人,代表股份100,600 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0.08%,占公司总股本的0.02%。

    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1953人,代表股份30,520,383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25.43%,占公司总股本的7.2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表决情况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323,881,71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反对票6,651,92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弃权票87,34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23,881,71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9%,反对票6,651,92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2%,弃权票87,34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

    3、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如下 :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投票情况
    1                          泰和证券投资基金      5,006,627       同意
    2      中国工商银行-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      2,287,287       同意
    3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六组合      1,668,968       同意
    4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77,053       同意
    5                                    卢小林        399,901       同意
    6                                      樊莉        372,694       同意
    7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50,000       同意
    8                                    吴红燕        350,000       同意
    9                                    吴剑平        348,720       反对
    10                                   潘凤英        310,000       同意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经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于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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