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公告的因土地使用问题引起几起诉讼案件(详见2003 年7 月25 日《中国证券报》),现已经相关法律机关审理并分别判决、调解完毕。近日,公司收到相关判决、调解书,现将结果公告如下:
    一、关于三佳乡东湛泉村40 名村民诉东湛泉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2003 年6 月1 日,东湛泉村40 名村民对东湛泉村村民委员会提起诉讼,并将公司列为第三人。村民诉称,村委会强行收回土地,交由公司作为建设用地。村民请求返还承包的土地90 亩,并赔偿损失36,515 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子福等22 人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准予其撤回起诉;法院对剩余的孙三锁等18 名原告的诉讼要求进行了审理,认为公司占用东湛泉村部分土地经政府部门严格规划和审核批准,并且原告已收取了补偿费,因此驳回原告要求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原告孙三锁等18 人不服上述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讼请求。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关于义安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诉介休市政府、国土资源局土地征用出让的行政诉讼案件
    2003 年5 月25 日,义安村村民委员会对介休市政府、介休市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诉讼,并将公司列为第三人。义安村村民委员会诉称,介休市国土资源局在征用义安村的180.55 亩耕地时,将该耕地以非耕地名义征用,并无偿出让给公司,同时,未给村民委员会进行补偿。该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土地征用行为无效,并撤销已发放的该宗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经审理并判决如下:
    1、确认介休市人民政府实施征用180.55 亩土地的行为违法;
    2、确认公司与介休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有效;
    3、责令介休市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依法组织实施征用;
    4、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判决业已生效,公司拥有编号为介国用(2000)字第0301004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国有土地在正常使用中。
    三、关于义安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诉公司的土地纠纷案件
    2003 年5 月27 日,义安村村民委员会对本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称,义安村村民委员会与本公司于1993 年12 月15 日签订了一份《租用土地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租用义安村土地450 亩,每亩租金2000 元。租期为20 年,自1994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0 日止。合同签订后,到2003 年3 月底本公司尚欠2,466,237.10 元未付。另外,本公司在《租用土地合同》签订后,实际还多占80 亩,但至今未支付租金。该村民委员会请求支付欠付的租金,及多占的80 亩土地9 年的租金1,440,000 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已将拖欠原告的租金全部付清,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继续按照原有土地租用合同执行,保证不发生新的拖欠,原告放弃对原发生拖欠租赁费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对当事双方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