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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二○○四年第七次会议于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 人,实到董事9 人,公司监事会成员、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召开董事会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李安民先生主持。董事会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的议案》:
    根据公司2004 年6 月10 日通过的200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2004年7 月实施了200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送转后,公司总股本由原来的23000 万股增加至39100 万股,公司的注册资本也相应增加至39100 万元;同时,对公司章程中与此有关的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三条:“公司于二○○三年元月二十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 万股。该股份全部为由境内投资人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并于二○○三年二月十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修改为:
    “公司于二○○三年元月二十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 万股。该股份全部为由境内投资人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并于二○○三年二月十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二○○四年九月六日经山西省人民政府以“晋政函[2004]143 号”《关于同意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批准,以2003 年末总股本23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送2 股红股,另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5 股。”
    二、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000 万元。”
    修改为: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9100 万元。”
    三、第十九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23000 万股,其中16000万股由以下九位股东:李安民、任家玺、范青玉、李光明、郭玉明、冀焕文、曹振基、赵军、李炽亨持有,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69.57%。”
    修改为: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9100 万股,其中27200 万股由以下九位发起人股东:李安民、任家玺、范青玉、李光明、郭玉明、冀焕文、曹振基、赵军、李炽亨持有,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69.57%。”
    四、第二十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3000 万股,其中由李安民、任家玺、范青玉、李光明、郭玉明、冀焕文、曹振基、赵军,李炽亨持有16000万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7000 万股。”
    修改为: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9100 万股,其中,由发起人股东李安民、任家玺、范青玉、李光明、郭玉明、冀焕文、曹振基、赵军,李炽亨持有27200万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11900 万股。”
    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下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