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21日上午9时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所持股份为90,276,8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9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90,276,810票,占出席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 。
    2、 审议通过《公司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90,276,810票,占出席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 。
    3、 审议通过《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90,276,810票,占出席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 。
    4、 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财务预算报告》;
    赞成90,276,810票,占出席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 。
    5、 审议通过《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赞成90,276,810票,占出席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 。
    6、 审议通过《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赞成90,276,810票,占出席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 。
    7、 审议通过《公司续聘200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90,276,810票,占出席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 。
    8、 审议通过继续执行公司与江阴申龙制版有限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协议》的议案;
    因江苏申龙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江阴申龙制版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在本议案的表决中,该股东应予回避。
    赞成100,000票,占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 0 票,占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 0 票,占表决股份数的0% 。
    9、 审议通过继续执行公司与江阴申达科技工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
    江苏申龙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江阴申达科技工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在本议案的表决中,该股东应予回避。
    赞成100,000票,占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 0 票,占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 0 票,占表决股份数的0% 。
    10、审议公司继续为申达集团有限公司向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港支行申请3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赞成90,276,810票,占出席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 。
    11、审议公司继续为申达集团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南京分行申请10600万元人民币贷款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赞成90,276,810票,占出席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 。
    12、审议公司同意靖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继续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为江苏申龙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贷款8400万元作抵押担保的议案。
    江苏申龙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回避表决。
    赞成100,000票,占出席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 。
    13、审议公司为江阴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分行江阴市支行申请9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因江苏申龙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江阴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在本议案的表决中,该股东应予回避。
    赞成100,000票,占出席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秦桂森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