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江苏申龙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2月9日在申达科技工业园会堂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46,311,0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6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式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成立江阴赛生聚酯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议案。
    江阴赛生聚酯新材料有限公司投资总额2998万美元,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其中本公司出资82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以现金和设备投入;香港鹏隆实业有限公司出资37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5%,以现金和设备投入;江阴金桥贸易有限公司出资3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0%。超过注册资本的投资总额部份由合资公司自筹解决。
    合资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为:聚酯新材料切片的生产,研制和销售。
    赞成46,311,001票,占出席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
    2、审议通过了《江苏申龙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赞成46,311,001票,占出席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南京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宁证监公司字〖2003〗43号文件《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积极推行累计投票制度,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第八十二条全部内容删除,修改为: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会成员时,必须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实施办法按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江苏申龙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执行。
    以上三项议案内容详见2004年1月6日《上海证券报》的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江苏申龙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刘维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申龙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