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 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证券执业律师朱增进出席贵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现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规范意见》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2001年3月18日董事会决议和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贵公司于 2001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董事会决议暨召开2000 年度股东大会的公 告,贵公司已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律师见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 书面方式逐项予以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贵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 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已经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 符合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 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朱增进
    200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