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证券执业律师朱增进出席贵公 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 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已于2001年11月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大会的时间、 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大会于2001年12月8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前 述通知披露一致。
    本律师认为: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发布,公司发出通 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证书,本律 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新议案的提出
    本次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大会对公告中所列明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项予以投票 表决。上述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合法表决通过。
    贵公司本次大会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权的行使及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    朱增进
    2000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