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31日,本公司接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抚钢集团”)和辽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特集团”)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于2003年10月20日对抚钢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权划转的有关问题作了批复(国资产权函[2003]289号),现对批复内容摘要如下:
    一、根据国资委《关于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函[2003]289号)的精神,同意将抚钢集团所持抚顺特钢29441.45万股国有法人股划归辽特集团持有。
    二、本次股份划转完成后,抚顺特钢的总股本仍为52000万股,其中,辽特集团、抚钢集团分别持有29441.45万股、10231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56.62%、19.67%。
    此次股权划转报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事宜尚在办理之中,股权划转的有关法律手续公司将按法定程序办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本着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对股权划转的进展情况进行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