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第一大股东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通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冻结集团公司持有我公司的股权总计6460万股。其中,集团公司在1996年为抚顺热电厂贷款提供担保,现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续冻申请,续冻4000万股;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续冻申请,续冻2460万股。上述两笔股权冻结期限自2003年9月5日至2004年3月5日。
    本案目前仍在诉讼期间,我公司将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随时披露相关信息,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