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登载“辽宁足球俱乐部状告抚顺特钢拖欠冠名费”等有关报道,本公司经向第一大股东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了解,媒体所称“抚顺特钢”系指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而非本公司。本公司未曾与辽宁足球俱乐部签署任何协议。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所有信息披露以上述报纸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