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于2003年5月9日召开,本次会议以传真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会董事一致同意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公司以补偿贸易方式投资人民币2000万元,与抚顺罕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建设电炉炼钢直接用铁水项目议案。
    一、概述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抚顺罕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罕王集团)于2003年5月10日在抚顺县石文镇景家村签署《抚顺罕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供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铁水的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公司以补偿贸易方式投资人民币2000万元,与罕王集团合作建设电炉炼钢直接用铁水项目。项目建成后,由罕王集团以补偿贸易的形式供本公司炼钢用铁水。
    罕王集团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作方介绍:
    罕王集团,住所:抚顺经济开发区丹东路西段21号,法定代表人:杨敏,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万元,企业类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铁矿采选、纺织品、服装鞋帽、家用电器、化工产品(除易燃易爆)、木材及制品、建筑材料、烧结球团、机械、电子设备销售、经济技术开发,成立日期:1992年8月18日。
    截至200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35,710万元,负债12,492万元,销售收入16,628万元,利润总额502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标的的基本情况
    罕王集团拥有可开采20年以上、年产量60万吨铁矿粉的矿山。该公司目前正在投资7000万元建设高炉128m/3两座,年产铁水近30万吨,日产量896吨,生产出的铁水完全能够满足炼钢技术条件要求。
    四、对外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方式:采用补偿贸易合作方式。
    (二)合作年限:双方供需合作期限20年。甲方(罕王集团)确保按双方确认的月生产计划向乙方(公司)每年供应不少于20万吨的铁水量,力争30万吨。
    (三)产品价格:1、铁水(含铁块)的价格在合作期内,由双方协商,以东北地区市场平均价为依据,加上运杂费确定(价格为到乙方指定工位价格)。自供铁水之日起,每个月由乙方采购人员和甲方销售人员具体洽谈,经双方主管经理批准后执行。2、甲方同意在上述价位的基础上每吨铁水对乙方优惠2.3%,每半年进行一次返还结算并以货币资金方式返给乙方。
    (四)双方的责任:
    甲方:
    1、负责炼铁高炉的投资兴建及铁水的运输。
    2、从2003年9月1日起确保每年供乙方20万吨铁水。
    3、负责采用汽车运输方式将铁水送到乙方用铁水工位。铁水温度不低于1250℃(以到乙方场地检斤前测量为准)。铁水检斤后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4、负责随铁水向乙方提供每炉(罐)的材质单。
    乙方:
    1、2003年9月1日前做好接纳每年20-30万吨铁水的一切准备工作。
    2、负责提供给甲方接铁水的包或罐,最少10个铁皮铁水包,其他事宜由甲方负责。
    3、提供铁水检斤计量的方便。
    4、铁水结算计量以乙方检斤计量为准,但乙方检斤计量器具必须经政府法定检测部门按期检验。
    (五)补偿贸易的有关事宜:
    1、乙方同意在甲方建设炼铁高炉时,分期预付货款2000万元人民币。具体预付时间为合同生效预付500万元,高炉土建完成后至高炉建完前的期间内支付500万元,其余1000万元在热试车投产后支付。
    2、甲方要在供乙方铁水之日起30个月内,将乙方先期预支的2000万元人民币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000万元加30个月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值)逐月不低于76万元偿还给乙方。此款可以货款或现金方式偿还。
    3、对乙方先期投入的2000万元人民币,甲方应以有产权、没有其它抵押权人、可变现及评估价值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作担保,或以本高炉项目作担保。
    4、乙方先期支付的2000万元人民币货款只限于建设高炉,当支付该笔资金时,由双方总经理或双方总经理授权人签字方可支付。
    五、本次合作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董事会认为,通过与罕王集团合作建设电炉炼钢直接用铁水项目,可大幅度降低钢材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率,在满足公司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获取较为可观的经济效益,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决议;
    2、抚顺罕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供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铁水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