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股票
财经纵横 | 新浪首页
财经首页股票首页我的股市
股票代码检索

每日必读
行情走势
技术指标
公司资料
证券资料
财务数据
财务分析
发行与分配
财报与公告
资本运作
重大事项
相关专题
相关资讯
选股工具
浏览工具
证券代码:600399 证券简称:G抚钢 项目:公司公告

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关于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2003-03-20 打印

    致: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向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次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鉴于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贵公司396,724,500份股份,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76.29%,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交易双方提供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材料进行了查验,并听取了交易双方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独立取得证据支持的事实,我们的依据是有关政府部门、交易双方及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业务机构出具的报告、说明或其他书面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贵公司本次交易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就有关会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任何引述,均不意味着对该等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确认或保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已收到贵公司的书面承诺,保证贵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所作的一切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交易的规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文件一同申报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释义

    除本法律意见书文中另有设定外,在本法律意见书内所使用的下列的词语应有以下特定意义:

    1. 抚顺特钢:指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 抚钢集团:指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7.《劳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8.计控处:指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计控处

    9. 运输处:指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处(铁路运输)

    10.机关办公楼:指位于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的机关办公楼

    11.《转让协议》:指抚钢集团与抚顺特钢于2003年3月17日签定的《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控处、运输处和机关办公楼之资产转让协议》

    12.《资产评估报告》:指中水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3月6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评报字(2003)第007号)

    13.《资产评估明细表》:指《资产评估报告》所附的《资产评估明细表》

    14.《主要技术资料明细表》:指与《资产评估明细表》列示资产密切相关的主要技术资料、业务记录、营运记录、各种工程图纸列表

    二、本次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

    1.抚顺特钢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系经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1999)63号文件批准,由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冶金部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中国第三冶金建设公司、中国东北电力抚钢集团抚顺供电公司、吉林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特钢于1999年6月7日领取营业执照,注册资金40,000万元。

    抚顺特钢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0169号文核准,于2000年12月1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普通股(A股)1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5.50元。发行后注册资本增至52,000万元,其中国有法人股39,672.45万元,其他法人股327.55万元,社会流通股12,000万元。社会流通股于2000年12月2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证券代码600399。抚顺特钢已经于2000年12月20日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抚顺特钢现持有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2100001050069,住所为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和平路东段56号,注册资本人民币5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赵明远,经营范围为钢冶炼、压延钢加工、冶金技术服务、工业气体(含液体)制造、销售。

    经核查,抚顺特钢2000、2001年已通过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年度检验,并被该局确定为2002--2003年度免检企业,2002年免于年检。

    2.抚钢集团

    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前身是抚顺钢厂,始建于1937年8月。1996年10月16日经辽宁省人民政府[1996]154号文批准公司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成立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被授权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主体。

    抚钢集团现持有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2104011132172,住所为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和平路东段56号,注册资本人民币174,691万元,法定代表人赵明远,经营范围为:钢冶炼、电机制造、修理、压延钢加工、耐火砖制造、装卸搬运货物、冶金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火车修理、铁路货运、汽车货运(除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铸铁管,承包境外钢铁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及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本企业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以下经营范围仅限分公司经营:有线电视信号传输、维护,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广告业务,内部图书、资料印刷服务,有线电视器材、材料(零售),有线电视点播节目(服务)等。

    经核查,抚钢集团2000年、2001年均已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检验,2002年度检验正在办理中。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所涉上述双方均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或依其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完全的权利能力与进行本次交易的行为能力。

    三、本次交易的标的

    在本次交易中,抚顺特钢向抚钢集团收购的资产为抚钢集团依法拥有完整所有权的计控处、运输处、机关办公楼占有资产的所有权。该资产所有权的范围在《资产评估明细表》中列示,包括但不限于计量仪器、计算机及网络、交换机、电子轨道衡、汽车衡、产品检验设备、机车、运输车辆、铁路线、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管道构槽、工程物资等。截止至评估基准日2002年12月31日,上述资产的评估价值为3064万元。

    四、本次收购资产的权属

    根据抚钢集团向本所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律师合理查验,抚钢集团在本次交易拟出售的资产的权属不存在瑕疵,即该等资产归抚钢集团所有并不附带任何经营性债务或第三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侵权之债等),也未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冻结、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也不存在任何未决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不确定权益。抚钢集团有权出售该等资产。

    五、本次收购资产的资金来源

    根据2003年3月17日抚顺特钢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批准的《关于收购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计控处、运输处、机关办公楼的议案》,抚顺特钢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本次收购。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抚顺特钢董事会批准《关于收购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计控处、运输处、机关办公楼的议案》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抚顺特钢章程的规定,该议案尚需经抚顺特钢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本次交易的授权与批准

    1.2003年3月17日,抚顺特钢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独立董事也发表书面意见,同意本次交易。鉴于本次交易属于重大关联交易,根据《上市规则》和抚顺特钢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抚钢集团的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根据抚顺特钢提供的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在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表决时,抚顺特钢董事会有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抚顺市财政局已原则同意抚钢集团的本次出让资产行为相关法律程序正在办理中。

    3.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完成本次交易应履行下列法律程序:

    1)抚钢集团就本次资产出让行为取得抚顺市财政局的批准并取得批准文件;

    2)抚顺特钢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备案材料并公告披露;

    3)抚顺特钢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方案及《转让协议》并就此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4)抚钢集团依法取得本次交易所涉所有房屋建筑物的房地产权证;

    5)依法办理本次交易所涉包括房屋在内的所有资产的产权变更登记;

    6)依法办理转让资产所列的有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的变更过户或登记备案。

    七、本次交易的协议

    2003年3月17日,抚顺特钢与抚钢集团签订了《转让协议》。根据法律及协议双方的约定,该《转让协议》将在抚顺特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收购协议》的签约双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签约主体资格,该协议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与其依据其他的法律文件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不存在冲突,生效后将构成对协议双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八、信息披露

    1.本次资产收购中,抚顺特钢拟收购的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未超过抚顺特钢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总资产、净资产或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50%,不属于重大资产收购事项。但本次交易的金额为3064万元,依据《上市规则》第7.3.12条的规定亦应予以公告。抚顺特钢董事会将就有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抚顺特钢董事会还应当在形成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将该决议及中介机构的意见一并公告。

    2.经本所律师审查及抚顺特钢承诺,尚未发现抚顺特钢本次交易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等安排。

    九、员工安置

    截止2003年3月17日,抚钢集团在计控处、运输处、机关办公楼工作的员工人数分别为232人、299人和0人,合计531人。

    本次交易中,涉及收购资产的员工随收购资产一起进入抚顺特钢。

    在本次交易前,抚钢集团已经与计控处、运输处的所有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经本所律师审核,劳动合同内容无违反《劳动法》之相关规定。抚顺特钢在不改变前述劳动合同内容的前提下与随资产进入抚顺特钢的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即只变更原劳动合同的主体,由抚顺特钢取代抚钢集团作为用人单位,而不变更其他合同条款。

    经本所律师审核认为,本次交易前抚钢集团下属计控处、运输处、机关办公楼分别就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等制定了相关的内部规章制度,该等内部规章制度文件无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也没有与抚钢集团同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相冲突。本次交易完成后,除非经抚顺特钢修改,所有该类规章制度文件将继续在其范围内有效。

    经抚钢集团承诺和本所律师审查认定,本次交易前抚钢集团与计控处、运输处的员工之间没有任何已经发生、正在进行或有明显迹象表明将要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情况,也没有任何已经发生、正在进行或有明显迹象表明将要发生员工罢工、停工、集体抗议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劳动纠纷。因在本次交易中,不存在任何原有的劳动争议或者劳动纠纷,所以本次交易无需对此作出特别安排。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本次交易中对与收购资产有关的员工安置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任何已经存在或者潜在的重大法律障碍。

    十、土地和房屋

    在本次交易中,抚顺特钢和抚钢集团对计控处、运输处、机关办公楼所占用的相关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协议如下:

    1.转让标的中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不在《转让协议》转让之列,该土地使用权仍为抚钢集团持有并租赁给抚顺特钢,该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由双方另行签订,且因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签订、履行所发生的各种税费由抚钢集团承担;

    2.因上述土地租赁协议所发生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不能或无效的法律风险和后果,由抚钢集团承担。

    抚钢集团合法拥有本次交易所涉的土地使用权,并声明本次交易所涉所有房屋建筑物为其完全合法所有,承诺办理本次交易所涉所有房屋建筑物的产权证并承担一切相关税费。根据《转让协议》,该等房屋建筑物在抚钢集团取得相关房地产权证后将依法变更过户给抚顺特钢。

    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次交易双方依法办理本法律意见书第六条所述相关法律程序的前提下,本次交易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办律师:李春月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新浪财经声明:本网站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本网站并不保证其准确性,风险自负。

本页使用的数据由万得资讯提供。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