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3年1月16日接到第一大股东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抚钢集团”)通知,抚钢集团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东权益107,255万元中的82,564万元作为出资(以2001年12月31日为基准),投资组建辽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特集团”)。
    辽特集团组建方案为,公司注册资本311,507万元,其中,辽宁省政府出资101,297万元,占总股本的32.52%;抚钢集团出资82,664万元(其中以持有抚顺特钢股权出资82,564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资100万元),占总股本的26.53%;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出资60,763万元,占总股本的19.51%;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55,796万元,占总股本的17.91%;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出资10,987万元,占总股本的3.53%。辽宁省人民政府于2002年12月14日,以辽政〖2002〗322号文批准组建辽特集团。辽特集团于2003年1月13日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2100001051335),注册的法定住所为:大连市甘井子区工兴路4号。法定代表人:赵明远。
    在辽特集团组建方案中,原大连市政府持有的大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1亿元国有资产上划辽宁省政府。大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销。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需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并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辽特集团组建后,原由抚钢集团持有的本公司39,672.45万股中的30,540万股变更为辽特集团持有,辽特集团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73%,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股份性质仍为国有股。抚钢集团继续持有本公司9132万股国有股,占总股本的17.56%,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公司董事会认为,辽特集团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后,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提高公司市场竞争能力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