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2007司冻268号)通知,现就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抚钢集团)所持本公司限售流通股续冻事宜公告如下: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诉抚钢集团为抚顺热电厂贷款提供担保一案,将继续冻结抚钢集团所持本公司限售流通股3876万股,冻结期限为2007年7月4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本次冻结包括冻结期间产生的孳息。
    抚钢集团目前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68,150,880股,占公司总股份13.11%。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