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7司冻66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该分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辽民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将轮候冻结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本公司限售流通股68,750,880股(包括孳息),本次轮候冻结期限为一年(2007年2月12日至2008年2月11日)。
    抚钢集团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目前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68,750,8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22%。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