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于2005年4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05司冻082号)通知,现就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抚钢集团)所持本公司国有法人股续冻事宜公告如下: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诉抚钢集团为抚顺热电厂贷款提供担保一案,将继续冻结抚钢集团所持本公司国有法人股3200万股,股权冻结期限为一年(2005年4月15日至2006年4月15日)。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