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5】45号《关于同意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全文披露<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意见》,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源”)已于2005年7月2日披露了《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并自2005年7月4 日起向除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安源股份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截至2005年8月2 日要约收购期已满,现将本次要约收购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要约收购概述
    1、要约收购对象:安源股份除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所有股东
    2、要约收购期限:2005年7 月4 日至2005年8 月2 日
    3、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4、要约收购涉及的股份
股份类别 要约价格 要约收购数量 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国有法人股 3.69元/股 4,590,218股 2.09% 社会法人股 3.69元/股 353,094股 0.16% 流通股 3.90元/股 80,000,000股 36.36% 合计 84,943,312股 38.61%
    二、要约收购前的准备工作
    新锦源于2005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了《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同时亦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05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公司字[2005]45 号《关于同意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全文披露<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意见》,对新锦源履行要约收购安源股份股票的义务无异议。
    2005年7 月2 日,新锦源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了《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并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同时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要约收购情况
    2005年7月2日,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了《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并将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登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之规定,本公司于2005年7月12日、7月21日、7月29日分别三次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了《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行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要约收购有限期内通过其网站(www.sse.com.cn)每日公告上一交易日以及截至上一交易日为止的预受要约及撤回预受的有关情况。
    截至2005年8月2日,要约收购期满。2005年8月3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预受情况如下:
预受 截止2005 年8 月2 日预受要约 应付收 价格 拟收购股 帐户总 占被收购公司 购资金 股份性质 (元/股) 份数量 数(户) 股份总数(股) 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元) 流通股 3.90 80,000,000 1 1,400 0.001% 5,467.68 国有法人股 3.69 4,590,218 0 0 - 0 发起人法人股 3.69 353,094 0 0 - 0 合计 84,943,312 1 1,400 0.001% 5,467.68
    截止2005年7月31日,安源股份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1 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5,056,688 61.39 国有法人股 2 西安交通大学 3,530,936 1.60 国有法人股 3 叶青 393,474 0.18 流通股 4 江西鹰潭东方铜材有限责任公司 353,094 0.16 国有法人股 5 分宜特种电机厂 353,094 0.16 国有法人股 6 萍乡裕华大企业总公司 353,094 0.16 法人股 7 江西省煤矿机械厂 353,094 0.16 国有法人股 8 李锦林 209,879 0.10 流通股 9 屠益均 184,000 0.08 流通股 10 吴丽萍 163,511 0.07 流通股
    四、股份过户情况
    新锦源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义务:将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135,056,688股国有法人股进行性质变更及过户;将本次要约收购预受要约的1,400股流通股行清算、过户。
    五、要约收购对安源股份上市地位的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基本要求为:持有股票面值1000 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 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新锦源对安源股份的要约收购义务履行完毕后,安源股份的非流通股比例为63.64%,已上市流通的社会公众股比例36.36%。安源股份股权分布符合《公司法》上述条款的规定,因此本次要约收购对安源股份维持上市地位无影响。
    特此公告。
    
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