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公司字【2005】45号《关于同意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全文披露<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意见》,于2005年7月2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告了《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向除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所有安源股份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公司特作出提示性公告如下:
    一、本次要约收购的基本情况
    1、本次要约收购所涉及股份情况
详细名称 要约价格 要约收购数量 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国有法人股 3.69 元/股 4,590,218 股 2.09% 社会法人股 3.69 元/股 353,094 股 0.16% 流通股 3.90 元/股 80,000,000 股 36.36%
    2、本次要约收购期限:2005年7月4日至2005年8月2日,共30个自然日。
    二、要约收购详细资料敬请查阅:
    1、刊登于2005年7月2日出版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2、刊登于2005年7月12日出版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和《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上述所有资料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披露。
    特此公告。
    
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