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5年2月25日,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萍矿集团”)转来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5〗166号《关于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有关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同意萍矿集团对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中包括的萍矿集团所持本公司13505.6688万股国有法人股变更为新锦源持有,股份性质属非国有股。
    此次国有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的总股本仍为220,000,000股。其中,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35,056,688股,占总股本的61.39%。
    特此公告。
    
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O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