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接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萍矿集团")告知,萍矿集团已于2007年3月26日将其全资子公司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源")向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销手续,新锦源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将全部由萍矿集团承继。
    新锦源持有本公司64,658,950股股份,其中限售流通股64656688股,流通股2262股,也相应全部由萍矿集团承继,本次股权完成后,萍矿集团将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本公司64,658,9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4.02%。
    二、本次股权转让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1、上述转让完成后,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仍为安源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2、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对本公司的总股本没有影响,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实质影响。
    三、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尚需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股权为国有股,须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完成转让。
    详见《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