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一届二十次会议于2004年8月18日在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7人。董事郭可沐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委托董事林泽民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刘宗义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李晓冬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郑华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会议的董事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并逐项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一、关于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2004]119号文《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公司决定从2004年5月21日起,对公司所属老屋基煤矿、火铺煤矿按吨煤8元提取煤矿生产安全费用。
    二、《2004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三、《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草案)》(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述第三、四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关于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为提高装备水平,建立高产高效矿井,不断提高公司生产能力。公司用自有资金11001.6万元购置综采综掘设备。
    六、关于设立机构的议案。
    为适应工作需要,公司撤销原“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供销部”,同时增设“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部”和“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两个部门。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8月18日